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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会文化惠民卡——文化一卡通
发布时间:2017-06-26

省会文化惠民卡—文化一卡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省会文化惠民卡—文化一卡通(以下简称“文化一卡通”)是在河北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石家庄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关心支持下,在省市演艺集团的具体指导下,由河北演艺集团智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石家庄市演艺集团票务中心联合省直(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河北省歌舞剧院、河北省杂技团、河北省话剧院、河北省心连心艺术团、河北省京剧艺术研究院、河北交响乐团等7家)和石家庄市(石家庄市京剧团、石家庄市评剧院一团、石家庄市青年评剧团、石家庄市河北梆子剧团、石家庄市丝弦剧团、石家庄市歌舞剧团等6家)共计13家院团发行的实名制会员卡。会员可持卡观看省、市13家艺术院团及省、市演艺集团组织安排的各项文化演出项目。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良好服务,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文化一卡通”为实名制会员卡,非借记卡。

第二条

持“文化一卡通”购买的演出门票均不允许转让、倒卖、套现及从事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条

2017年度“文化一卡通”发行普通卡和公益卡共计4万张(其中公益卡2000张);普通卡的售价为100元,享受由政府发放的补贴400元,总计500元。公益卡仅面向领取最低保障金家庭和大中专院校贫困学生,凭有效证件每个家庭、每名大中专院校贫困学生仅可免费申请一张公益卡,享受政府补贴300元/年,每张卡内金额共计300元。可用于打折购买省、市13家艺术院团及省、市演艺集团组织安排的各项文化演出项目门票,每张卡每场次演出最多可购买4张演出票。

第四条:“文化一卡通”的有效使用期限

1、“文化一卡通”为终身式使用卡,充值后不予提现及退款。

2、“文化一卡通”卡内金额的有效期限为开卡之日起一年内,在清零日之前充值激活才可享受下一年度的政府补贴。例:文化一卡通办卡日为2017年6月20日,则该卡的有效使用期限至2018年6月19日,因此清零日为2018年6月19日,用户需在6月19日之前将卡金额消费完毕后并进行充值后,才可享受下一年度的政府补贴。

3、除享受政府补贴外,卡内金额使用完后,还可享受省、市13家艺术院团及省、市演艺集团组织安排的各项文化演出项目的3-9折不等的演出票,每张卡每次最多可购买4张演出票。

第五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申 领

第一条

文化一卡通”仅面向石家庄市发放和使用,申领人需持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常住证明。

第二条:申领条件

1、申领者需提供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等信息。

2、本年度每人仅限申请办理一张。

3、如有不便者可他人代办,需分别提供办卡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每人每年仅限代办一张。

4、“公益卡”办卡人需提供身份证、低保家庭证明、大中专院校贫困学生建档立卡证明等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可免费申请1张“文化一卡通”公益卡。

第三条:申领手续

1、申领“文化一卡通”办卡人需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件或常住证明到指定代售点办理。

2、申领“文化一卡通”时,应正确、完整、真实的填写《省会文化惠民卡—文化一卡通申领单》;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验证,并保留和使用相关材料的权利;确认遵守《省会文化惠民卡—文化一卡通章程》并履行其中各项规定。发卡机构根据申请材料,审核确认领卡申请,对申请材料不予退回但予以保密。

第三章 挂失、换卡

第一条

持卡人遗失“文化一卡通”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生效前所产生的任何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可通过客服电话办理挂失,或到固定办卡点办理挂失;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有效证明到指定补卡点补卡并缴纳10元补卡费。补卡后,原卡金额自动转至新卡。

第二条

文化一卡通”损坏时,持卡人应到指定换卡点办理换卡手续并缴纳10元补卡费,同时交回旧卡。

指定地址和客服电话:

1、河北省歌舞剧院办公楼二楼大厅,0311-67663723。

2、石家庄市塔南路体育公园东侧,石家庄大剧院办公楼二楼,0311-87609236。

第四章 “文化一卡通”的使用

第一条:使用“文化一卡通”网上购票

1、持卡可购买省、市13家艺术院团及省、市演艺集团组织安排的各项文化演出项目3-9折不等的演出票。

2、“文化一卡通”购票官方指定网站:河北“文化一卡通”服务平台(http://www.hebwhk.com)、河北演艺网(http://www.hebarts.cn)或石家庄市演艺集团网(http://www.0311y.cn)

3、在“文化一卡通”官方网站上消费时无需重新注册,直接登录。用户名为本卡登记的手机号,初始密码为本卡登记的身份证号后6位。

4、密码可在登录后自行更改,如忘记密码可在登录页面点击“找回密码”重置,或拨打电话重置。

5、卡内余额不足时,需用微信或支付宝补齐剩余部分票款。

6、取票方式:凭取票短信或订单号均可到各售票点取票。

第二条:使用“文化一卡通”注册手机购票

1、“文化一卡通”注册手机购票需要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2、关联个人“文化一卡通”信息后,即可手机购票。

3、“文化一卡通”购票支持微信支付。

第三条:使用“文化一卡通”现场购票

1、现场购票无需密码,直接刷卡购票。

2、卡内余额不足时,剩余部分可以现金补齐。

3、卡内余额全部消费完毕之后,仍可享受“文化一卡通” 省、市13家艺术院团及省、市演艺集团组织安排的各项文化演出项目的3-9折购票优惠。

第四条

持卡人在“文化一卡通”服务平台办理业务或使用相应服务时,应确认相关提示和规定,否则必须对该卡在“文化一卡通”服务平台上使用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

持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卡片、密码等信息,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本人承担。

第六条

持卡人在院团消费或享受服务时,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文化一卡通”章程,以及发卡机构、演出院团的相关规定。持卡人与演出院团因买卖、退换演出票或服务而引起的任何争议,由持卡人与演出院团自行解决。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文化一卡通”属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有权随时暂停或收回持卡人使用“文化一卡通”的权利。对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

2、对违背有关规章制度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及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应为持卡人提供有关“文化一卡通”的使用说明材料,包括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为持卡人提供查询、咨询、挂失等服务。

4.应对持卡人的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等申请材料进行保密。

5.因系统设备故障、电力通讯中断、网络软件异常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持卡人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应积极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条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2、享有“文化一卡通”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3、有权知悉“文化一卡通”的功能、使用方法及有关优惠信息、优惠服务等。

4、如手机号等相关信息变更,应当及时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

5、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文化一卡通”,凡因信息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发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它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条

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当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更时,或因发卡机构业务需要时,发卡机构有权对本章程作出修改,一经公布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三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发卡机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