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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21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民间文化艺术的繁荣发展,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群众文化生活,进一步规范“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是文化部设立的群众文化品牌项目,命名周期为3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是指经文化部命名,具有某一特色鲜明、群众喜闻乐见并广泛参与的民间文化艺术,并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的特定区域,主要指乡镇(街道),也包括部分县(县级市、区)。 

  本办法所称民间文化艺术,涵盖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民俗、体育、游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也包括当代兴起的其他文化艺术形式,如摄影、合唱、油画等。 

  第四条  开展“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促进优秀民间文化艺术更好地融入社会、融入民众、融入生活;坚持与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相结合,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创建成果由人民共享,增强人民群众文化获得感。 

  第五条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被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命名的各类文化艺术之乡。 

  (二)依托本地区的文化传统和文化资源,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具有浓郁的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艺术活动,被当地群众普遍熟知和认同,群众参与率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先进水平,对当地群众文化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三)拥有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品牌项目,经常性开展有关民间文化艺术的创作、演出、展示、培训、交流等活动,扎实开展民间文化艺术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工作。 

  (四)拥有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特色团队和代表人物,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代表人物应有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须在省级以上展览、演出、发表或获奖。 

  (五)积极探索实践,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并已取得显著成绩,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六)民间文化艺术资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应有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和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富有活力,当地群众文化认同感强。 

  (七)当地人民政府重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具备经常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设施场地。 

  第六条  凡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乡镇(街道)、县(县级市、区)均可向上级文化行政部门逐级申报“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第七条  文化部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确保质量、均衡发展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发展状况、县乡数量、以往“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数量基础上,以乡镇为主,研究确定“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县乡比例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配名额。 

  第八条  文化部成立评审命名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评审命名工作;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审命名日常工作;成立评审专家组,负责评审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作为申报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对象的资格审查、选拔推荐和集中申报。 

  第十条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程序如下: 

  (一)由文化部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评审,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抽查方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察。 

  (二)文化部通过官方网站对评审专家组所提出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推荐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三)文化部根据评审推荐和公示结果,确定并命名“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四)文化部对命名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十一条  开展“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各方面监督,确保风清气正。 

  第十二条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参评地区以及相关部门的宴请和请托,不得接受赠送的任何形式的财物礼品,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三条  参评地区应按要求如实填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不实或虚报现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取消命名结果。 

  第十四条  被命名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应组织开展民间文化艺术交流展示和传播推广活动,依托本地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开展优秀群众文艺作品创作、演出活动,培育民间文化艺人和民间文化艺术特色团队,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民间文化艺术教育普及活动,提高民间文化艺术品牌项目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提升当地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和效能。 

  第十五条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含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注重其整体性和传承性,在提供传承场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保存实物资料等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扶持。 

  所在区域处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应按照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文化部加强对“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过程管理,适时会同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已命名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进行核查。已命名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在下一次评审命名时需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414日文化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同时废止。